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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公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新民市**镇**园**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被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3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19年1月15日撤回对郑某某的起诉。

阜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9日早上,李某某提前与郑某某商量好,郑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于当日早上从沈阳市新民市出发,直接开车至阜蒙县***镇,郑某某停车将李某某放在路边,李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在***镇***小区,李某某用多功能扳手盗窃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号摩托车,将摩托车打着火后沿路骑回沈阳市,在沈阳市**市场以1100元价格卖掉,分给郑某某400元。2017年11月13日早上,李某某与郑某某联系好,驾驶郑某某黑色比亚迪轿车从新民市出发,直接到***镇,李某某下车后寻找目标,在**胡同内,李某某同样用多功能扳手盗窃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打着火后骑回沈阳市,途中在**镇加油站附近给摩托车加油,并打电话联系郑某某送来螺丝刀修理好摩托车后,驾驶到沈阳市**市场以1400元价格卖掉。2017年11月21日早上,李某某联系好郑某某,并给郑某某300元车费,郑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轿车从新民市出发,直接到达阜蒙县***镇街里,李某某下车后寻找作案摩托车,将放在***镇**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10型号摩托车用多功能扳手盗窃,直接骑回沈阳市**市场以600元价格卖掉。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赵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马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2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阜蒙县公安局认定郑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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