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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一,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某某,广东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一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查,并分别于2018年7月5日、9月1日、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0日,雷州市附城镇榜山村的村民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谢某四、谢某五、谢某六、谢某七、谢某八、谢某九等人借“十九大”会议的敏感时期,因在雷州市工业大道(以北)道路建筑规划红线内的建设用地及规划红线外的**村集体土地上擅自乱搭乱建被有关部门拆除的事分批到北京信访。11日,该镇镇长韩某某等人将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劝回雷州商谈,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等人要求到雷州市乌石镇度假村谈,要求每人每天给予补偿200元,并强烈要求跟市委领导直接谈判,该镇镇委书记朱某某逼于无奈同意其要求。经雷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某某、附城镇党委书记朱某某、附城镇镇长韩某某与之几天的劝谈均无效。谢某三、谢某一等人非得要求给他们补偿100多万元人民币,否则直接进京信访。经过几天的劝谈至同月18日时,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要求每人分别至少补偿30万、38万、38万,绝不退步,否则叫已经藏到北京、广州的人员直接进京非法信访。何某某副市长、朱某某书记、韩某某镇长被逼无奈,于次日由韩某某镇长按照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等人的要求与谢某一、谢某二、谢某三签订协议书。20日,谢某五反悔,要求重新修改协议书,说如果不重新修改协议书其将直接亲自带人到京信访了。朱某某书记等人逼于无奈,只好答应他们的要求重新修改协议书,后他们又说由他们拟定协议书给政府代表签名,扬言一字都不能更改协议内容,如不按照他们拟定的协议签名,他们就直接到北京的国家信访局投稿信访。21日中午,谢某五等人拟好了协议书、清单,韩某某镇长只好按照他们拟定的协议书、清单与谢某三、谢某二、谢某一、谢某四签了协议书,并按照他们的要求给他们补偿信访的费用、路费以及损失。**村村民谢某五等人才暂停信访,扬言如没有履行协议他们将继续到京信访,让相关领导付出代价。2018年“两会”前,谢某三、谢某一等人又密谋继续到京上访要挟政府履行协议,并由谢某一先到京投放材料,谢某一在北京上访时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一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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