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乡**村**号,现住本村。2013年3月11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5月11日被本院依法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某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先后分别于2010年4月7日、4月29日、5月2日向马某某贷款36万、8万、20万,共计64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由雷某某之妻冯某某担保,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马某某将雷某某(已判决)、冯某某起诉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原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20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原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贷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28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送达雷某某、冯某某,但两人未履行判决。经依法调取冯某某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冯某某2015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9日微信账户资金流水进项加出项达157985.96元。2014年2月17日,雷某某、冯某某在横山**银行**支行贷款26万元,2014年2月18日,贷款发放到冯某某**银行账户27101********,同日被用于偿还之前雷某某以冯某甲的名义向**支行(后合并为榆林**银行**支行)的240000贷款。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其丈夫雷某某确与马某某存在借贷关系,冯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当履行横山区人民法院(原横山县法院)民事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