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准格尔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东胜区**北路**号街坊**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1年10月份,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齐全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准格尔旗**镇**村**社盖棚圈,动工总面积1.5945公顷,其中林地为1.5945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1.4919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1026公顷。崔某某于2011年至今系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崔某某在未办理齐全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在准旗**镇**村**社盖棚圈,对非法占用林地负有直接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占用土地性质是否为农用地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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