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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兰山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高某与赵某甲(均已判刑)在兰山区临沂某某店共同吃饭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约至河东区**镇谈谈。23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驾驶其白色宝马525轿车鲁******)邀约杜某(驾驶紫色马自达6鲁******,已判刑)、张某甲(驾驶鲁******白色奥迪A4轿车)等人驾乘共计五辆轿车,停在临沂市汤头办事处观某与S227交汇处东侧路南。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乘坐赵某乙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轿车鲁******)通过赵某丙(已判刑)邀约王某甲(驾驶一辆别克GL8商务鲁******)、王某乙(驾驶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鲁******,已判刑)、张某丙(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鲁******,已判刑)等人驾乘汽车行至高某一方停车处,赵某甲击发消防枪,王某甲驾驶别克GL8商务车伙同赵某甲一方其他车辆和人员对高某一方车辆实施撞击、追逐、持械追打。期间赵某乙驾驶赵建军的白色丰田锐志轿车鲁******对对方一辆红色轿车追尾撞击一次。后在**高某驾驶宝马、杜某驾驶马自达与王某甲驾驶的别克商务遭遇,双方互有轧车、碰撞。致使高某的白色宝马525轿车(鲁******)、杜某紫色马自达6(鲁******)损失十万余元,同时赵某甲一方车辆损失数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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