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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鲜两)(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9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组,现住贵州省赫章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了曹某某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曹某某,听取了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日补查重报。

安顺市平坝区森林派出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16日,平坝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平坝区林政资源管理站移送关于平坝区**乡**村**地滥伐林木,接到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被砍伐林木系赫章县**乡**村曹某某所为,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对现场勘验,检测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82.7056立方米,被砍伐树种为马尾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能证实其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被伐林木是否归责于个人行为,且所伐林木具体数量不清。故本院仍然认为安顺市平坝区森林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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