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贵州兴仁市**街道**广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8月16日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9日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2020年8月2日、2020年10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何某某商议后,二人在兴仁市**街道**栋**门面处,租房经营“**战斗鸡”火锅店,李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何某某负责食材加工。2019年10月21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内自制的供客人食用的糍粑辣椒进行抽样提取,后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中心检测,糍粑辣椒中吗啡、那可丁、蒂巴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4月15日,李某某主动到兴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仁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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