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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汤远文)(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6********,汉族,专科文化经商,出生地贵州省荔波县,现住贵州省兴仁市桃园小区**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某某、彭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5日两次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根据国家煤矿整合政策的要求,2011年6月25日,兴仁县**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转让协议,胡某某将**煤矿将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煤矿,并约定**煤矿之前交付的300万元保证金归**煤矿所有并自行申请退回。之后,刘某将**煤矿挂靠在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合伙的贵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煤业集团)名下,期间,汤某某雕刻“兴仁县**煤矿”印章,伪造了一份2011年6月20日**煤矿(新建四矿)法人代表王某某与***煤业集团法人代表汤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将**煤矿永久性整体转让给***煤业集团,并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2013年10月25日,***煤业集团与兴仁县**煤矿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合作协议》后,2014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批复,保留***煤业集团兴仁县***煤矿(该矿由原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煤矿、兴仁县**煤矿等资源整合而成)。汤某某在获悉**煤矿先前交有300万元的保证金后,欲将保证金退回,于2014年11月10日,汤某某通过雕刻“兴仁县**煤矿(筹)”印章,制作《兴仁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申请审查意见书》、《关于退回兴仁县**煤矿(筹)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申请》及之前伪造的转让协议向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退回了**煤矿的保证金。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提交到州国土资源局的转让协议、申请上盖有兴仁县**煤矿的印文与胡某某所提供的兴仁县**煤矿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2019年3月11日,汤某某与胡某某达成协议,由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了胡某某**煤矿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60万元,胡某某对汤某某及公司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8年11月1日,汤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兴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因兴仁县**煤矿未注册登记,不具备作为工商法人的主体资格,其公司印章也未报备登记,不具合法效力,其伪造印章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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