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汪波)(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石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4年到2016年期间,宋某某在**公司前后分四次共借款44万元,前两次借款还清后,因后两次借款未还清,后**公司安排讨债人员鄢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边某某、冯某某等人多次找宋某某讨债。第三次通过鄢某某在**公司借款6万,月息6%,并将其购房合同抵押给**公司,借款后逾期三个利息未支付,后**公司讨债人员黄某某等人向其催账。某日,黄某某带着五、六名讨债人员到宋某某家楼下找到宋某某,并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逼迫其还款,期间宋某某向黄某某求情宽限几日,后黄某某才带着讨债人员自行离开。2017年上半年某日,梁某某安排彭某某去找宋某某讨债,彭某某又打电话邀约汪某某前去找宋某某讨债。后彭某某带着汪某某赶到天成房产宋某某家中,因宋某某无钱支付,彭某某便安排汪某某在宋某某家中采取坐守的方式逼迫宋某某还款,坐守约半小时后汪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