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5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5********,苗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9日19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贵G****6号小型轿车由安顺东站往花鸟市场方向行驶,行至北二环路大水沟路口路段变更车道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贵G****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9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