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5********,苗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9日19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贵G****6号小型轿车由安顺东站往花鸟市场方向行驶,行至北二环路大水沟路口路段变更车道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贵G****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9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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