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兴仁市**局退休职工,现住贵州省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30日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13时许,原兴仁市公安局**派出所驻**辅警林某甲在**公园内看到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聚集在一起打牌,随即林某甲将打牌人员驱散并把打牌桌子抬离现场,因此事与在现场打牌的胡某某发生语言争执,争执中林某甲的妻子熊某某前来参与争吵继而发生抓打,胡某某的老亲王某乙见状前来参与抓打,双方四人相互抓打滚倒在地,在抓打过程中造成熊某某、林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胡某某、王某乙、林某甲三人的身体损伤程度经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三人身体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熊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查,被害人熊某某的牙齿是互殴中受伤?被胡某某打伤?还是在相互抓扯中,熊某某头撞在亭子上的护栏上受伤?或者是熊某某咬胡某某时受伤不清楚。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只补充到熊某某过去没有安装过假牙的证言,对熊某某的牙齿是如何落的没有查清,存在着几种可能性,再退查也难查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关于**天网监控点位离线的说明、关于**辅警林某甲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2.证人林某甲、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徐某某、王某甲、陈某乙、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林某乙、聂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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