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市院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彝族,初中文化,兴仁市**中学门卫,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路**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第二次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在兴仁市**湖街道办事处锦绣都会“董百亿”龙虾店吃夜宵喝酒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薛某甲用拳头殴打林某某脸部,造成林某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及21、22、23牙冠部分折断。经兴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牙齿折断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主要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仁市公安局认定的林某某的牙齿折断系薛某甲打击所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