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7日至23日,赵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并占用抚顺市东洲区**乡**村内林地。经鉴定占用林地权属为抚顺市东洲区**乡**村**林班**小班,林种为商业林,面积为0.9053公顷(13.58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占用林地面积和是否改变土地用途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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