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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贵安新区公安局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贵安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1时30分许,陈某甲送其妻子朱某某到医院检查伤情返回马场镇家中后,陈某甲与其母亲何某某、堂哥陈某乙到郑某某家院子里找郑某某家理论,在郑某某家院子里面遇到郑某某的母亲罗某某,双方发生矛盾,导致罗某某的腰背部受伤,后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因外力致右侧第9、10前肋骨、第11、12后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安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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