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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韩永成)(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3********,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石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4年6月左右某日,被害人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用其位于县政府大楼旁边的民房合同作为抵押,经联系强某某在**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月息7%。王某某借款后按期持续支付利息共计91000元,因无力继续支付借款高额利息,**公司安排收账人员梁某某、彭某某等人采取电话逼问、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催款收账。

2015年3月份某日,被害人覃某某分两次在**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月息7%,借款时扣除当月利息。2015年11月份后,因覃某某无力支付借款高额利息,**公司多次安排收账人员袁某某等人采取跟随、扣车的方式向覃某某收账。2016年7月份某日,覃某某中巴车被袁某某等人强行扣押后,覃某某为取回中巴车便找到**小学校长陈某某为其担保5万元借款,才将自己的中巴车取回。覃某某将中巴车取回后不久,便将自己的中巴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覃某甲,之后持续支付三个月利息后外出打工。覃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公司的收账人员梁某某、彭某某等人因无法找到覃某某便向借款担保人陈某某催款收账。2016年下半年某日,梁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韩某某到**小学找陈某某收账,因陈某某无力支付借款利息,后梁某某手持扩音喇叭站在学校操场高喊陈某某还钱,后被学校教师制止后梁某某等人才自行离开。约几天后,陈某某主动打电话给梁某某归还5万借款,后梁某某在**茶庄将钱交给陈某甲。

2015年、2016年吴某某分两次在**公司借款共计8万元,借款月息5%,借款时扣除当月利息。后因无力支付借款高额利息,**公司多次安排讨债人员梁某某、彭某某等人采取滋扰的方式找其讨债。2017年下半年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彭某某带着韩某某、罗某某、游某某到城北**餐馆找吴某某收账,因吴某某无力支付利息和本金,后彭某某、韩某某等人在吴某某经营的**餐馆内坐守,逼迫吴某某还款,后吴某某被迫支付500元钱给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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