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日补查重报。
晴隆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因朱某欠黄某某2万元钱,黄某某便雇佣易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其向朱某要钱,并承诺给易某等人百分之十的费用。2016年08月01日,易某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邓某找朱某要钱,何某某等人将朱某带到晴隆县**镇**村,对朱某威胁、恐吓、拳打脚踢,让朱某拿钱还黄某某,并强迫朱某写下借条,后朱某找来5000元还给黄某某并由陈某某担保,朱某才被放走,期间朱某被何某某、罗某、万某某、邓某等人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约5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晴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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