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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家贤)(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组**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10月,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因病到覃某某开的私人诊所看病,在输液过程中因呼吸困难导致死亡,经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的死亡原因系因支气管肺炎并出血性肺水肿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事件发生后,李某甲要求覃某某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果,后李某甲经其叔叔李明介绍认识黄某某,黄某某称自己在贵州省公安厅上班,能够帮忙办理此事,后李某甲的经过其哥哥李某丁的手分六次向黄某某打款合计81000元,另外还拿了15000元的现金,总共96000元,由于黄某某没有办成此事,李某甲追要其转给黄某某的钱,黄某某陆续还了一部分的钱,还差李某甲50000元,李某甲联系不上黄某某后就将黄某某起诉至兴仁市人民法院,兴仁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黄某某涉嫌诈骗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兴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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