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街镇**号,因本案,经弥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弥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在弥渡县弥城镇有福人家餐馆聚众斗殴;在要债过程中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罪;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实施殴打他人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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