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张某某和艾某某因其二人名下加油站资金周转为名向陈某某分两次借款共十六万,因艾某某和张某某拒不还钱,陈某某将艾某某和张某某起诉至凌源市人民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判决,经查明艾某某和张某某将加油站转卖后得到人民币185万元钱,判决生效后,艾某某和张某某二人拒不执行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偿还部分欠款15万后被我局取保候审,艾某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偿还了剩余欠款,后凌源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说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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