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鲁******商务车至滕州市龙泉街道**小区**期内,强行将董某某带至车中,后被不起诉人满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滕州市**道**路北处,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董某某从车内跳出,致使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满某某已取得董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并自行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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