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1********0517,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宁陵县,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住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2006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2时26分许,付某酒后驾驶豫D*****白色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顶山市一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矿路南段转弯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使用碘洁露消毒液提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75mg/100ml。
本院认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据以定罪量刑的鉴定血样提取使用碘洁露程序违法,导致该鉴定文书的证据能力受损,不符合定罪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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