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无业,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街**号**院。2018年8月27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因情节轻微不起诉,2020年1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治安处罚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9月,陈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张某某借款55万元,给张某某及张某某父亲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向陈某某索要借款无果,2016年1月24日,张某某弟弟给赵某某打电话称有一笔账务需要赵某某帮忙讨要,赵答应后电话联系了程某某,双方约定在**楼见面,见面后张某某给程某某出具了一张委托书,张某某、张某某弟弟、赵某某将程某某带到陈某某面前并交代了账务的事后离开,由程某某及另外一名男子(身份不明)采取跟随的方式和陈某某进行要账,当天下午由陈某某出钱在**宾馆开房,陈某某电话联系借钱还帐事宜,程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负责看管陈某某,同月25日陈某某将宾馆换到**路“**商务宾馆”,程某某两人继续跟随,26日下午,陈某某因在电话中和张某某弟弟发生口角,陈某某准备到张某家找其对质,在走到*****巷子相遇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现场未打架,陈某某报警后双方被带至南街派出所,双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处理,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离开,陈某某又和程某某等人继续回到“**商务宾馆”,27日转到**宾馆住宿,28日陈某某和张某某协商将陈名下一辆*****越野车以205000元顶债给张某某,程某某等人离开,在跟随期间陈某某出入自由,程某某等人未有殴打陈行为,语言上有辱骂“死狗、穷怂”等脏话。2016年7月张某某指使赵某某给其要账,赵某某和程某某跟随陈某某一小时左右,陈某某给张某某还款10000元,张某某给赵某某好处费1000元,赵某某给程某某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