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未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滕州市官桥镇。2012年因吸毒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7月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通过张某介绍,将其非婚生育的女婴(2019年2月22日出生)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某、李某抚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吕某某拐卖儿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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