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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3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条**院**区**楼**号,住户籍地,无业。2018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因取保候审期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1月20日16时许,石家庄市交管局长安大队向我所移交案件:2017年6月1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甲、 赵某乙和赵某丙一块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街**拉面烧烤喝完酒后,赵某甲驾驶其弟弟赵某丁的机动车(车号冀A*****)拉乘赵某乙、赵某丙行驶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口西南角处停下车,停车后在赵某乙的要求下调换司机由赵某乙继续驾驶该车辆拉乘赵某甲、赵某丙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广安街口西侧时撞上和平路中间隔离带,导致车辆侧翻,赵某乙当场死亡。次日凌晨0时许, 长安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该事故时将赵某甲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被查获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7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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