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非法收购原油被庆城县公安局罚款1万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俄某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孩子,现二人夫妻关系续存。婚后二人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韩某某多次动手殴打俄某,2018年8月俄某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9月14日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9月俄某再次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至今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1日晚22时许,韩某某驾驶自己号牌为甘M****0的白色桑塔纳轿车前往俄某工作的庆阳市西峰区“**火锅”店寻找俄某,二人见面后韩要求俄上车,俄不同意,韩某某便将俄某手机夺走强行将俄某带上车,后驾车至位于西峰区市**小区附近的“**酒店”,到酒店后韩某某要求俄某和自己一起登记住宿,俄某不愿意,韩某某强行将俄某带进酒店,二人在酒店大厅拉扯的过程中致使俄某摔倒在地,韩某某登记好房间后又强行将俄某带至酒店二楼**房间内,进入房间后二人争吵了一会儿,韩某某便将俄某鞋子脱掉将其压倒在床开始脱俄某的打底裤及内裤,接着又将自己的衣服脱光开始亲吻俄某的嘴唇及脸颊,并用手抚摸俄某的胸部,期间俄某多次反抗未果,后韩某某强行与俄某发生性行为,并射精在俄某体内。发生完性行为后二人便睡去。期间俄某的父亲俄某甲拨打110报称其女儿失踪,经多方寻找,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广场派出所民警于10月2日早晨9时许赶到“**酒店”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当场抓获归案。

经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俄某内裤及外阴道擦拭物中均检出精斑及一男性DNA分型,与韩某某的血样在D19S433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9.82949×10²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