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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诉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县**镇**街**号,2011年8月因贩卖甲基苯丙胺5360克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8月25日出狱。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8日、第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0日,第三次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份,汤凡明、刘伟利、唐礼富、吴振璇等人决定第二次向缅甸的岩峰购买毒品回邵阳市贩卖,并约定各方自行将毒资送到缅甸交给岩峰。2019年5月1日,汤凡明和刘某某驾驶湘******大众小车到达云南省普洱市后偷渡到缅甸邦康市**岩峰见面,汤凡明交给岩峰240余万元用于购买43条K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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