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2********,汉族,专科毕业,务农,中共党员,户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9月(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阜蒙县**镇**村**线6.5公里处路北建设标准化养羊小区,该标准化养羊小区验收合格后,国家给予小区业主10万元养殖补贴,验收合格的硬性标准为:1、小区面积达10亩以上;2、羊舍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3、羊存栏数达500只以上。2009年秋,于某某从**镇**村时任书记包某某处购买3次羊只,共计120余头,其余羊只均从**镇**村羊倌处所借,之后在辽宁省畜牧、财政部门安排专家验收养羊小区过程中验收合格,骗取国家养殖补贴共计1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包括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本人养殖羊的只数及于某某养殖小区畜禽存栏量的具体数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