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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维吾尔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197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阿图什市**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住新疆阿图什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城镇),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阿图什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于2019年6月8日北京时间22:41分,喝酒醉后驾驶车牌号为新P5****的小型汽车,在阿图什市**路**号,阿图什市**院小区入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新P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阿图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9】115号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中认定:“祖某某的尿液中没有大麻、吗啡成分”。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2019】2081号血液中乙醇成分司法鉴定书中鉴定:“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49.6mg/100ml”。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1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新P5****号小型汽车的前保险杠右侧下端与新P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消音器碰撞接触”。

阿图什市公安交通大队65300112019000006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祖某某在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图什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证据不足。根据该案证据来看,第一,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没有当场抓获;第二,不能排除被不起诉人祖某某以我没有当场抓获,我离开现场以后,到家继续喝酒为内容的合理辩解,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酒精含量是被不起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的酒精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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