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园**号楼**室,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9日14时许,**乡**村村民赵某某及其妻子冯某某因为母亲宁某某的问题到**村的**超市去与刘某争论,在与刘某及其母亲陈某理论时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致使**超市内售卖物品及饮水机等物品损坏,在走出**超市后赵某某撇砖头将超市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阜蒙县物价局价格**中心认定,超市损失物品价值共计70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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