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8********,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吉林市昌邑区**镇**村党支部书记,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彦波,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4日、7月30日两次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以扬言发布南某某裸照、砸车、直播间骚扰等威胁手段向南某某索要“分手费”。被害人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本市龙潭区**街**小区其家中,用微信转账给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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