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侯晓旭,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810073123;辩护律师:荆蕊,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1415172。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7日8时23分许,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街道**楼**楼村,与人发生纠纷,经举报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3.2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经查证陈某某在与人发生争执之前有饮酒行为,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应为其驾驶车辆后饮酒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驾驶车辆时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证明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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