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4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圣君,江西心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谢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承接了在全国范围内随机租房非法安装GOIP设备,并确保调试成功获取报酬的工作。谢某某安排李某、许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租房、接收谢某某寄送的GOIP设备套装,将设备安装在出租屋内,进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因李某某、许某某自己的身份证已达到办理宽带网络的数量限额,便邀集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广东省惠州市,允诺支付报酬,用被不起诉人饶某的身份证替其新租赁的2处出租屋安装宽带网络。6月2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李某、许某某从2020年4月开始在从事非法安装GOIP设备的工作,仍赶至广东省惠州市与李某、许某某一起,租赁房屋,提供身份证开办宽带网络。2020年6月3日,李某、许某某、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区**酒店***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从2020年4月至案发,李某某、许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安装了4台GOIP设备,在广东省安装了3台GOIP设备,在广西省安装了2台GOIP设备,在福建省安装了3台GOIP设备。李某、许某某从谢某某处获取安装GOIP设备报酬共计人民币13382元。谢某某从上线处获取报酬人民币3000元。
其中,李某某、许某某在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20号龙骑士公寓308室、浔阳区庐峰小区西区12栋储藏室各安装了一台GOIP设备。5月其间,通过该二处安装的GOIP设备对外播出了诈骗电话,致使9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31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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