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未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21112603537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7日因期限届满,被莱州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5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撤回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莱州市**镇**村委主任孙某某组织召开村委会、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擅自占用本村的基本农田15亩建设水利项目。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自2011年10月起,先后四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孙某某仍继续组织蓄水平塘深挖清淤护坡等活动。经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该地目前情况不能耕种,属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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