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铁路职工学校职工,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2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丙涉嫌窝藏、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 1月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乙将事先自制好的手电筒爆炸物投放到科尔沁区**永安五区**号楼**单元被害人刘某某家北侧带防护网的窗台外面后离开。1月8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将爆炸物捡回家,通电产生爆炸将其左手臂炸伤。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鉴定为六级伤残。
案件发生以后,李某某、孙某丙、孙某丁、殷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孙某丙、白某某共同研究孙某乙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并订立攻守同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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