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251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振兴街道办某村某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于2019年3月份,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本,案发后,已全部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本,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本院委托西安市阎良区司法局对孙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