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孙某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驾驶豫N****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黄河路万新花园小区门口南30米处倒车时,将车右侧行人梁某撞倒碾压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梁某于当日死亡。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2月18日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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