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6221261971********,甘肃省瓜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0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甘F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仁爱医院十字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丽嘉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驾车时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孙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员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明孙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有C1驾驶证;
(2)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明孙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上,且属于准驾不符,但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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