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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2********,满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酒后驾驶吉CL****面包车在行驶至伊通满族自治县**北口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体内静脉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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