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05分,临渭区**派出所民警曹某某等在正常执行公务时孙某甲对民警有阻挡、拉扯行为、妨害**派出所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本院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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