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己,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廊坊市大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甲因与董某甲的婚姻问题,2020年01月24日凌晨5时许,孙某甲同孙某乙、孙某戊、孙某己、孙某丙、孙某丁六人开车前往青县东空城村董某甲家中围堵董某甲, 孙某乙等人到达后发现大门反锁后由孙某甲带领从房屋东后门进屋后发现只有董某乙在家睡觉,随即孙某甲将其喊醒后质问董某甲的去处而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董某乙因反抗遭到殴打,孙某甲用绳子将董某乙双手捆绑,凌晨7时左右, 董某甲回家后与孙某甲发生争执,孙某甲等人殴打董某甲后用绳子将董某甲双手捆住强行将董某甲带至青县盘古新城孙某甲的住处,孙某甲在屋中用铁链锁住董某甲脖颈,孙某乙将铁链另一头锁在暖气管上,孙某甲开始殴打董某甲,直至当日10时许,我局民警到达后将董某甲解救。
本院认为,孙某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并以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孙某己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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