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82年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1月30日平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吴某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倪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于2019年1月将上述判决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至孙某处。孙某在接到上述判决及执行通知书后,其本人使用的微信累计收入人民币439994.93元,孙某将所收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包含旅游、办健身卡、购物等高档消费),未将此收入款项上交平泉市人民法院及偿还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倪某某、吴某某二人欠款。
本院认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且最终将款项还清,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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