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 年3月2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0** ,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电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明知他人向其转账的资金涉嫌诈骗及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给对方,并根据对方的安排与指示,对上游诈骗团伙骗的转账资金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分流,最终将赃款通过虚拟货币的形式统一交付给对方,共计涉及金额人民币10余万元。
同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河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孙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吴某某,同时被不起诉人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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