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19〕8号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幢**室。
2.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盘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3.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村。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
5.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8********,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孙某某、唐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梁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13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黄土坡附近,发现一名疑似贩卖毒品的女子(自报姓名汪某)背着孩子骑着电动车,后由王某某驾驶一辆微型车(车牌号云******)载着孙某某等四人,跟踪该女子至昆明市五华区**村附近,准备强行将该女子拖拽上微型车,在拖拽过程中,致使该女子受伤,之后孙某某等人将该女子控制在车内,要求该女子帮助找吸毒人员,该女子拒绝配合,孙某某等人将该女子控制在车内约两小时之后,至15时许,开车将该女子载至昆明市五华区**附近,将该女子抬下车放在路边后,开车离开。经聘请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女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汪会的伤情为轻微伤。
2.孙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自动投案后,民警对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分别从四人随身物品中查获使用该四人个人信息伪造的人民警察警官证,经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鉴定,查获警官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唐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梁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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