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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未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莱州市**街道**村**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莱州市**街道**村**号。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8日补查重报。2018年2月12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4月2日撤回起诉,莱州市人民法院于当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莱州市**街道**村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孙某某夫妇在明知原种植的樱桃树要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故意砍伐毁坏67棵,2016年4月25日,经烟台宏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大樱桃树67棵,损失价值34840元;梨树110余棵,损失价值22000元。2017年5月27日,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7棵樱桃树损失价值20100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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