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1********,高中文化程度,任陕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0********,高中文化程度,系陕西**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王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街**大排档就餐期间,因被害人宋某某认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说话声音过大,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王某某与宋某某发生厮打,致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程度30%以上。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到案经过、现场视频、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唯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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