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住张家川县**镇**村**巷**号,农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陈某某夫妇二人在自家牛棚前卸草时因琐事发生吵架,当时在家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听到吵架声后便出门查看,因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陈某某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铁锨扔过去在被害人王某某腰部打了一下,陈某某用铁叉在王某某脖子上打了一下,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眼镜打断,后在二人继续厮打时造成被害人王某某仰面倒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便骑在被害人王某某身上,用拳在被害人王某某头上、身上击打了数下,同时,陈某某也在被害人王某某的头上、身上用拳击打了数下。当日,被害人王某某被其家属送到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及近亲属与被不起诉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及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MRI影像胶片2张、CT影像胶片1张、医学胶片4张、眼镜一副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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