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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公诉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现住宝丰县*镇*庄*号*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宝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宝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59********,汉族,中师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现住宝丰县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宝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3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10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宝丰县**公司客车驾驶员,驾驶车牌照为豫D-9***6号少林客车,由宝丰县**乡载客返回宝丰县城,途经县城**路过程中,在县**站点乘客下车后,违反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关闭车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作为同车的售票员未履行售票员安全管理职责,未提醒作为司机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关闭车门,对车未停稳时有乘客下车,也不阻拦,致使该车行至宝丰县**镇**路**银行门前时,车上乘客马某某从时速约30公里的客车上下车,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宝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死亡。案发后,宝丰县**公司与被害人家属练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赔偿了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所在单位宝丰县**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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