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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串通投标不起诉决定书)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31962********,大学文化时任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现通化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 2020年4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通化****工程有限公司任**期间,作为该公司的领导,与公司其他领导代某某、何某某(二人已不起诉)共同研究决定,与通化****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为通化****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孙某某参与二道江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二道江区城区北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五道江接续产业园工程、循环经济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二道江区全民创城系列主题公园项目、二道江区滨江文化公园项目的围标,总标的额为8009.538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孙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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