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8********,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林某某在经营南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中标获取利益的目的,安排指使该公司副总孙某某以及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控制掌握的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资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时分时合,对高淳区、溧水区等南京区域范围内公开投标的多个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林某某通过直接施工中标工程或者转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林某某、孙某某等人合计组织参与串通投标作案48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4亿余元。其中既遂41起,涉案标额合计20亿余元,7起未遂,涉案标额合计8亿余元。期间,孙某某负责审核串通投标产生的各类费用、协助林某某计算部分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标区间等。
2020年3月24日,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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