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206251990********,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6月1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指定宜城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1月9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宜城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赵某某从襄阳人防办科长刘某某处得知襄阳市** “**”二期装修及安装工程要进行邀请招标,随即安排付某某全权负责此次投标工作,付某某分别联系了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的负责人李某某、四川**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人冯某某,邀请了他们参与陪标。然后付某某安排办公室孙某某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综合标书、预算部李某甲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商务标书,质量部游某某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技术标书。标书做好后,付某某将做好的标书让冯某某加盖了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并付给了冯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让李某某在准备好的标书上加盖了江苏弘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付给了李某某5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7月21日,孙某某代表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冯某某代表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代表江苏弘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安排公司员工刘某某文代表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二期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开标。最后*甲公司以898.77万元中标。2019年6月14日,*乙公司**赵某某和副**付某某以及办公室**孙某某因**工程项目被刑事拘留后,指使员工蔡某删除清理了关于**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

案发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代表该公司退缴违法所得26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属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甲公司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